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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5:50 点击率: 2533

一、标题:

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二、业务概述:

税收管理岗位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 )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收管理岗位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各审核、审批环节在收到《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调查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批复后2日内传递给代开票中介机构。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九、办事程序:

一、税收管理岗位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
四、税收管理岗位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十、告知文书:

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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