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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认知路径探析

——更新时间:2009-11-18 12:03:24 点击率: 3013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的解读是一道难题。尽管已有准则指南和多种版本的阐释,但是各种读本大都在复制准则及指南的原话,显得十分拘谨。因此,无从获得一种困惑顿消的感觉。本文试图冒昧诠释一二,借以与大家交流。

  一、沿照西方人的认知方式切入话题

  应当说,无论所得税会计,还是增值税会计(不在本文叙及),都是西方人(指以欧美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的人士,下同)率先发明与应用的重大成果,在理论阐释、模型设计和技术操作上堪称了不起的杰作,具有理念与实务紧密契合的典范效应。我们已经并正在学习与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先进方法。但是,我们又常常陷于忙碌地掌握操作层面的事情,而时常会将人家的认知方式弃置不顾。我们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缺陷,并认为,不能忽视方法与理念之间的承启关系,尤其是不能忽视前者对后者的路径依赖。

  (一)借鉴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为我所用

  在普遍的印象中,西方人阐述问题简明、练达,追求实用,讲究直奔主题。而我们基于东方文化的背景,传统观念造就了一种细腻、严谨的表达习惯,讲究起承转合、四平八稳。

  如果做一般的文化比较,东、西方各领风骚,互展所长,无可厚非。然而,在解读现代会计时,我们遇到了两种思维的碰撞,差异立见,不可小觑。比如,对会计概念的界定,我们曾将“所有者权益”解释为“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所拥有的权益”,然后紧接着又解释,“净资产是指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西方会计则是,在先行界定资产和负债两个概念的基础上,随后作“业主权益”(或“资本”,即对应于我们的“所有者权益”概念)的定义时,就直接讲,“一企业的资产超过负债之数,就是业主权益”(“The amount by which the business assets exceed the liabilites is ter-med the owner’s equity”)。我们习惯于用实词来揭示概念的实质,不习惯于最终用金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来做文字定义和概念阐述。事实上,我们看似无懈可击的表述,但与西方人相比,在效率上却多饶了一个圈子。类似的还有,财务上的“营运资本”概念的表述,也属于这种情况。再比如,我们往往习惯于数据的正算、正向整合,不习惯于倒算、倒向挤轧。西方人的做法是,当正向、正算费事或者难于施展操作时,就采用迂回方法,从反方向来思考,逆向操作。如此一来,人们发现,施行迂回方法的结果,省事多了。这就是说,发散思维,换用一种逆序考量的方式,往往可以收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了解了西方人的这种文化背景与思维习惯,再回过头来领略所得税会计的奥妙,就很可能不再有大玄机横亘于前了。

  (二)不要固守陈旧、落后观念

  由于思维定势,使得我们不易跳出生成性和固有性的困惑,难于放弃头脑中现有的一切。因此,需要勇于学习、勇于探索、勇于摒弃陈旧观念,经济转型期尤其如此。

  首先,保持并增强对外界事物的敏感性和应变能力,这样才能催生新观念、新程序。我们认为,承认思维与文化差异是解惑与摆脱迷失的路标。以新视角看待新事物、新惯例,吸纳、融入国际准则,才能把握所得税会计新法的要义。

  其次,所谓倒向思维、逆行思索,是一种旨在施行非常规的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认知过程。这一过程采用迂回策略,从而寻求隐性认知价值得以展露。这一思维方式,对于掌握所得税会计新方法来说,具有重要解读意义。

  再次,逆序思维、换向切入,其中特别强调熟记要领。比如,过去曾一度执行过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就是从利润结果出发,逆向计算,即当初进行收支结转时,不该作为利润增量加进来的数额,现在要减去;当初不该作为利润减量减出去的数额,现在要补加回来。这种认识事物的逻辑与方法非常值得关注与思考。
二、强化新机理 解读新理念

  解读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需要打破权责发生制的原有局限,拓宽权责发生制的认知领域;需要转变旧概念语境,强化新概念语境;需要转变收益决定观,指向资产负债观。

  (一)广域权责发生制和资产负债观的解读

  1.从权责发生制广域基础出发确认资产和负债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与国内新颁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都确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计价基础。但是,长期以来,体现权责发生制计价基础特征的描述,较多集中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 ,而较少涉及资产、负债的确认。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权责发生制才会出现资产(一种要在以后各期陆续转作费用的支出)和负债(一种要在以后期间交付现金的义务)。按照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收进现金即为收入,付出现金即为费用。与权责发生制截然迥异的收付实现制,概不涉及现金收支以外的账务记录。因而,可以说确认资产和负债是权责发生制得以全面应用的体现。也正是从这一广域视角,逐渐使界内人士意识到,应打破旧有的局限,从全部会计要素和所有交易、事项的宽展角度来完整地说明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收入和费用是权责发生制一贯关注的重心,而只是对资产和负债确认标准以往薄弱环节的充分补强。 “每期收益和财务状况的确认,取决于在变动发生时的经济资源和义务及变动的计量,而非货币收支的简单记录。”

  正是从权责发生制广泛意义的基础出发,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因此,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依照实施条例,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资产负债观

  利润确定与资产计价是会计学中的两大中心内容。从计价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定时点的资产、负债的数额是一定时期企业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的结果。期末与期初两个时点上净资产的数额相比,可以揭示企业的盈亏。而从利润确定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即可确定企业的盈亏。资产计价和利润确定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

  从外在形式上看,由收支相抵确定企业盈亏,符合常规,更为直观;由期末与期初两个时点上净资产的比较来确定企业盈亏,与日常核算脱节。况且,后者采用不同时点的比较差额,仅反映了利润形成的结果,却不能揭示利润形成过程中项目之间的配比,因此,不符合核算常规,间接确认的效果弱于直接确认的效果。但是,从内在实质上看,重视净资产的变化,更能够体现实物资本保全的现代会计观念。理由是,将净资产的变化看作收益计量的结果,颠倒了事物的本末;由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资产、负债决定的净资产增加值(不包括当期所有者增加投资)才是企业的真实收益。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在税制变革、会计变革、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素流动、自由贸易,资本市场已经突破了国界,投资者更加重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长期盈利能力。为了满足这种需求,美国会计准则将会计报表概念基础从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这也成为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的选择。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导向促使财务会计修正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与世界所面对的资本市场需求相一致。
(二)基本概念的难点透析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几个关键概念值得注意:

  1.账面价值

  不可将此概念简单地等同于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实际成本、初始价值等旧有概念。账面价值这一语汇,在会计应用中,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的偏正结构语汇使用形式。如: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去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各项坏账准备、跌价准备等)后的余额;负债的账面价值,一般即指负债的账面余额。

  2.计税基础

  这一概念既不是税收学的基本概念(税收学的常见术语是计税依据、征税对象、课税基础或狭义的税基、税源),也不是旧有会计学的惯用词汇,而是会计和税收双核确立、边缘交叉的概念,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首用,其数额确定严格遵循税法执行。

  计税基础,通俗地讲,可以理解为纳税的根脚,字面含义应当是指征税的出处,或者计税的客观对象,旨在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但是,且莫将它简单等同于税收学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直接确定课税对象的应税部分;计税基础,则是经数额调整后间接确定的应税部分。况且,计税基础这一词汇,在会计应用中,不是作为独立概念使用的,也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 的固定搭配形式。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表述是:“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显然,这一文本表述,用“扣除”(即不计税)去解释计税基础(即计税),是一种“正话倒说”,给通常的“正话直说”平添了一种困惑。那么,就让我们试着换个角度去阐释一下它的内在含义。

  (1)资产的计税基础。首先,资产,作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意味着未来期间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增项数额,届时应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建立在会计的预期收益和归属于该项资产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其次,资产作为资本化费用的存在,又意味着未来期间随着资源耗费与存量资源收回的发生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减项数额,届时应抵减纳税数额。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应遵从税法,由现实出发剔除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或者,不能作为现实的耗费及资源收回予以扣除),亦即由此表明只对实现了的计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宗旨。

  (2)负债的计税基础。首先,负债作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出,意味着未来期间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减项数额,届时应抵减纳税数额,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建立在会计的预期费用和归属于该项负债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其次,负债作为所承担的法定偿债义务的存在,又意味着未来期间随着负债责任的偿还与了结,产生应税所得的增项数额,届时应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应遵从税法,由现实出发不可剔除未流出的经济利益(或者不能作为未偿还的法定义务予以扣除)。

  换言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基于税法确认和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计价金额,即“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资产本身不构成现实收益。资产只有在耗用过程中逐步费用化,抵减当期收入,才会与应缴所得税额产生实际联系;负债可以视其为负资产,则恰与资产情况相反。因此,简单地讲,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未来依据税法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未来依据税法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可抵扣的金额。
3.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

  (1)会计收益,又称会计所得、利润总额或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会计收入减去会计支出后的余额。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会计收益,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2)应税收益,又称纳税所得、应税利润。是指纳税收入减去纳税支出后的余额。应税收益奠定了税收对收益的确定基础。

  在资产负债观下,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分别表示为:

  会计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期初净资产的账面价值 (?)

  应税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期初净资产的计税基础 (?)

  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代表经济利益的未来流入额,负债代表经济利益的未来流出额,而收益是期末拥有未来经济利益的净额。从(?)式来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基础是按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式表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4.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即指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表收益观的衍生概念,与利润表收益观派生的时间性差异概念不同。时间性差异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额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讲属于期间指标;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从性质上讲属于时点指标。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对应有相等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而某些暂时性差异没有对应的时间性差异。

  三、结束语

  新所得税会计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负债项目,分别确认依照会计计价的账面价值与依照税法计价的计税基础,以二者之间的差额判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继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以此为基础,倒轧确定该报告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数额。由此可看出,从理论意义上讲,作为所得税税基的收益是确立在课税主体的资本增量的基础之上的。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恰当地按照财务会计基本原则反映所得税事项的本质和会计结果。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一致的地方不产生差异,对于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可消除的永久性差异的处理,需要遵从税务会计原则,税法高于会计准则;对于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可消除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需要按照财务会计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阐释新所得税会计,不能忽视方法与理念之间的承启关系,尤其是不能忽视前者对后者的路径依赖。我们有理由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人士的思维方式去探寻新所得税会计的认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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