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实务探讨

建筑公司从开发商处索取的赔偿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1-11-15 02:17:52 点击率: 30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建筑公司从开发商处索取的赔偿金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工程款和赔偿金应一并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