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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征税是怎样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16 04:41:34 点击率: 3738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也就是说,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行为,自建的建筑物用于出售的自建行为。用于自用、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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