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之间的配合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07-05-09 10:18:18 点击率: 51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以及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各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费,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当属于利用本单位所占有的设备、工具、场所或技能为相关施工单位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税,缴纳税率为5%的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