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规定了以下的税款征收制度:(1)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2)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3)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4)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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