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依据此政策,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不是税务机关不用审批,企业提供证据就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具备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人才,是不是不经中介机构鉴证,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真实发生损失的证据,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具体哪些事项为审批事项,哪些事项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事项,请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即使贵公司有中介机构需要的资质人才,但是由于不是中介机构,无法公正地进行处理,所以应由中介机构出具证明的如改由内部人士提供,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满足条件,不能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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