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如何理解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本条文所指的法定休假日是否包括星期六、星期天两个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标准是不同的,以及国家旅游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文件都提到,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是不同的概念。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没有提到休息日的计算方法,那么法定休假日是否包含了休息日呢? 如果包含休息日,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的“五个月”如何计算顺延?是否应包括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3天,共顺延13天时间呢?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包含法定休假日是否需要顺延,如何顺延?顺延时间是否需要一并在公告时告知纳税人?如果满30日的时间正好是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仍应作为视为送达的截止时间,还是以期满的次日视为送达的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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