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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法定休假日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0-03-22 02:34:24 点击率: 3650
    问题内容:
  如何理解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本条文所指的法定休假日是否包括星期六、星期天两个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标准是不同的,以及国家旅游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文件都提到,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是不同的概念。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没有提到休息日的计算方法,那么法定休假日是否包含了休息日呢? 如果包含休息日,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的“五个月”如何计算顺延?是否应包括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3天,共顺延13天时间呢?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包含法定休假日是否需要顺延,如何顺延?顺延时间是否需要一并在公告时告知纳税人?如果满30日的时间正好是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仍应作为视为送达的截止时间,还是以期满的次日视为送达的截止时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法定休假日包括星期日和星期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五个月”的期限内超过3日的法定假日不应顺延。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30日期限的顺延,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执行。顺延的时间在公告时是否告知纳税人,总局目前尚无规定,各地可自行掌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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