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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1-19 09:07:35 点击率: 5054

粤国税函〔2012〕719号

【发布机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2-11-12 
【有效级别】:有效 
【本站发布时间】:2012-11-15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茂名市各加油站开展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的试点工作,试点运行情况符合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同意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在全省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做好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式发票工作。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单联式发票,既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核算,降低经营成本,又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各地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精神,认真研究并履行有关职责,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二、及时做好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下属各市分公司印制单联式冠名发票的审批工作。为简化办事流程,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下属各市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单联式冠名发票,不需要向省国税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发票票样见附件1。有关印制、使用单联式冠名发票的要求,仍按照《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2011〕47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协助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下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的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处和信息中心)报告。

随文附茂名市国税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情况的报告》(茂国税发〔2012〕140号,见附件2),供各地参考。

 

附件:1. 发票票样
      附件2: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情况的报告         

 

附件:1. 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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