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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

——更新时间:2017-08-24 11:59:23 点击率: 7632

六、黄金、白银、钻石、金币

(一)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49号)

(二)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明电[1996]1号

(三)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42号

(四)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31号

七、饲料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国税发[1999]39号

(二)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国税发[1999]39号

(三)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395号

(五)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5]1127号

(六)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国税函[2002]812号

(七)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八)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324号

(九)精料补充料可规定免征增值税。公告2013年第46号

八、电影、电视

(一)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教[2014]56号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

九、学校、文化、教育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13〕87号

(三)古旧图书(条例第十五条)。

(四)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36号文附件3

(五)学历教育36号文附件3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六)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36号文附件3

(七)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八)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九)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十)门票收入36号文附件3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农业生产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财税[2001]113号

(四)农膜财税[2001]113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36号文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36号文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十一、水、暖气、电

(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二)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591号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19号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94号

十二、残疾人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36号文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36号文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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