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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更新时间:2007-11-09 12:08:50 点击率: 3240
    问:我司12月初才去拿开票日期为8月份的电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超过了90天的抵扣期限而未能抵扣进项,其后我司将该份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退回给供电公司,但供电公司答复说发票已过了抵扣期限不能再重开。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购货方在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退回给销货方后,销货方可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将原发票冲销,然后可再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因此,我想请问税官,为什么供电公司不同意给我司重开发票呢?供电公司这样做有依据吗?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你公司因超过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不能退回重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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