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4.05]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 [199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 [2005.0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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