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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更新时间:2015-10-12 12:22:34 点击率: 14477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总局于2015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日前,又有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沈阳市等省(自治区、市)向总局呈报请示(试点方案见附件),申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积累改革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天津等7省(自治区、市)在继上海等4地之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已经总局批复同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稳妥有序地展试点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上述试点单位之外的地方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请报总局备案。

    三、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超出《试点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
  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4.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5.东莞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6.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7.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2日

    附件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53号)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通过简化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适当,公开透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各类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在本市试点区县实施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范围,公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适用的登记文书,建立简单易行、公开透明的企业退出机制。

    (二)控制风险,自主自治。根据现行各类企业登记法规有关注销登记的规定,结合登记实践和企业需求,对现行注销登记程序适当突破,设计既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能方便退出,登记便利的注销程序。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权,对应当办理注销,且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允许其自主选择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强制按简易程序注销。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自行对注销后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三)简便易行,高效便捷。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机制,按照程序简便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登记要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实行即时核准制,自收到申请企业的注销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即时核准。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本市符合注销条件的各类企业中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已开业但申请注销登记时已对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企业可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程序是指对现行的注销登记程序进行改革,根据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区别设计不同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实现便捷退出的登记程序。
  1、规制企业自主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予以核准,申请注销的企业对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可以选择通过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4、缩短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时限。依法在注销前应当进行公告的企业,在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对有关清算、公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注销决议后,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三)规范简易注销登记要件。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

    1、办理注销登记时,依法在注销前应当清算和公告企业要对有关清算和公告事项及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注销决议中,注销决议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签字。

    注销决议使用的制式文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申请注销的企业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清算或公告的企业在清算和公告后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和已公告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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