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政策
(一)研发/高新企业
1、最新《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提请纳税人积极关注,尽快适应新变化,尽享税收优惠。通知明确追溯时间为: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新政五大利好:变化一:扣除范围放宽;变化二:扣除费用扩大;变化三:核算管理简化;变化四:追溯享受优惠;变化五:实行备案管理
新增三类限制:1、研发费用比例限制;2、委托研发事项限制;3、税务后续管理要求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科发资(2015〕417号
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二)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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