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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最新政策(二)

——更新时间:2023-05-23 04:34:28 点击率: 10239

一、重要提醒:

1、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前三年改为前六年)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详情]

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2、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6年1月1日启动   工商企监字[2015]210号  [详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年报公示工作,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6年1月1日启动。
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应当报送2015年度年报。2015年度各地应年报企业基数为:本地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存续企业数,减去年报期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销、吊销、迁出的企业数,加上该期间外埠迁入的企业数。各地要认真核实企业年报基数,确保其与本地区同期存续企业数相一致。

3、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财税〔2015〕102号 [详情]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4、自2016年1月1日起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工商个字[2015]224号 [详情]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既有9省市基础上,台湾居民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全省(直辖市)及黑龙江、广西、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设区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二、税收征管

1、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库(2015)205号文 [详情]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衍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按财库(2015)205号文规定操作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015年12月1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向全国。一个月之后的2016年1月1日,增值税电子发票将可在全国开出。

3、修订后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2016年1月5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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