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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含政策全文链接)

——更新时间:2021-10-25 04:02:32 点击率: 4991


政策十三、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尊重贸易实际,进一步优化公式定价货物管理,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举个例子:

某公司进口动力煤,买卖双方约定,按照船到卸货港递交NOR(NOTICE OF READINESS,船舶就绪备妥通知书)前20日和后20日阿格斯公司发布的API(Average Price Index平均价格指数)价格指数均值最终计价,即动力煤结算价格定价公式=(NOR前20日API值+NOR后20日API值)/2。该定价方式即为公式定价。


政策十四、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


政策十五、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央行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就重大事项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政策十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公告自2021年9月30日起三年内实施

中国银行为贯彻(银发〔2021〕169号、(中支协发〔2021〕62号,自2021年9月30日起三年内,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以下服务实行减免手续费的优惠措施:

1、开户手续费:在中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优惠价不高于基准日总行公示价格5折

2、账户服务费:在免收一个账户维护费(含小额账户维护费,不含不动户维护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维护费(含小额账户维护费,不含不动户维护费)。

3、人民币结算服务手续费:①对公境内转账汇款单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行内汇款免费,跨行汇款不高于基准日总行公示价格9折;②单位结算卡:ATM设备上对自助存取款、转账继续长期免费。

4、企业网银认证工具费用:企业认证工具工本费按不高于成本价收取,服务年费按不高于基准日总行公示价格5折实行优惠。

5、电子银行服务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年费按不高于基准日总行公示价格5折实行优惠。继续长期免收电话银行服务年费。另外,长期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政策十七、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自查自纠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 国科火字[2021]133号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查促管、查改并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此次“自查自纠”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对于现有高企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20%;对于高企未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30%。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公告要求各地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等)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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