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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施行的财税政策(含全文链接))

——更新时间:2022-04-11 04:36:10 点击率: 5434


政策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十四: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十六:中华人民共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

“一”个统一: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

“两”个结合:“放管结合”+“政府公示与企业自治结合”

“三”个制度: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

1.固化简易注销制度

在《公司法》规定的须经清算而注销的程序外,《条例》对无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的企业提供了一套相对简便的注销程序,大幅缩短了此类企业的注销时长。

2.增设歇业制度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内歇业。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

3.完善撤销登记制度

规定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政策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

此外,在附则部分规定总局可以另行制定登记注册前置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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