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为世界上选用不同房地产税税基的国家个数的分区域统计。由表3可见,选择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税基在OECD国家和南美国家中较为普遍。房地产评估价值具有较为公平、可以体现房屋最优使用价值等优点,较其他形式的税基更为优越;其缺点则是对房地产市场的成熟度、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充分性以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充足性等要求较高。因此,在非洲、亚洲等发展中国家较多的地区一般不采用房地产评估价值,反而是采用租金、面积等作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国家较多。在当今世界,虽然房地产税税基呈现多元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税基已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 房地产税税基的确定办法
由于房地产面积、租金收入等较易确定,因此,这里所说的房地产税税基的确定办法主要指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的房地产税税基的确定办法。
1.房地产税税基确定的技术方法。就技术方法而言,将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税基的国家常常采用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omputer-assisted mass appraisal,CAMA)系统作为确定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方法。所谓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是指在广泛搜集临近社区房地产市价、房地产收益等资料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模型估计特定房屋的计税价值。而对于不同种类的房地产,其价值评估所依据的数据种类也不同。如加拿大卡尔加里市将房地产分为三类,即住宅(residential property)、多单元住宅(multi-residential property)和非住宅(non-residential property)。对住宅评估的依据是房屋的市场价格;由于在国外多单元住宅一般是用于出租而非房主自住,因此,评估的依据是房屋的收入,即房屋评估价值为房屋租金收入的资本化;而对于非住宅,则依据其具体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三种方式进行评估:一是依据房屋的市场价格,二是依据房屋收入的资本化,三是依据房屋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房屋的维护及改良成本。[2]卡尔加里市的做法较好地诠释了不同种类住宅评估价值的依据。
2.房地产税税基的制度规定。就房地产税税基的制度规定而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是以评估价值直接作为计税依据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其地价税的计税依据就是经地价评议委员会评估后所公告的公告地价80%~120%;其房屋税的计税依据也是经不动产评价委员会按照房屋构造单价标准、房屋折旧率及耐用年数标准、房屋地段调整率标准等实施评估后公告的房屋评估价值。这种计税依据较为直观。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计税依据的确定方面规定得更为细致,从而在统一的评估价值基础上,实现了对不同种类房地产计税依据的不同对待。如美国纽约[3]将所有的应税房地产分为四类:一到三单元的住宅为第一类;三单元以上的住宅为第二类;公用事业公司设备和特殊的特许经营物业为第三类;其他房地产(包括办公楼、工厂、商店、酒店等)为第四类。这些种类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均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但因一些措施的存在,计税依据并不简单地等于评估价值。首先,不同种类房地产的计税依据被设置了不同的评估价值比率。对于第一类房地产,其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6%,即其计税依据并非房地产评估价值本身,而是评估价值的6%;第二类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45%。这实际上是通过对税基的区别对待设定了不同种类房地产的差别税负。其次,对特定种类房地产计税依据增幅设置了不同的限制。如根据州法律的规定,第一类房地产计税依据的增长不能超过前一年计税依据的6%或五年内不能超过20%,即这类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地产当年市场价值的6%,或上年计税依据的106%,或五年前计税依据的120%中的较低者。基于此,相当部分房地产的计税依据是低于当年市场价值的 6%的。同时,房地产计税依据的变化规律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规律也会出现不同,即由于上年计税依据常常低于上年房地产市场价值的6%,因此,在当年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时,计税依据却仍可能增长。对于第二类房地产中的十单元以下住宅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增长限额变成上年计税依据的108% 或五年前计税依据的145%。这样的规定同样体现了税法对特定种类房屋(主要是住宅)在税收负担方面的照顾,也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价值发生较剧烈变动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房地产税基的稳定。
对于评估时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均定期重新评估。如丹麦财产价值税的税基——房地产价值是每两年评估一次,台湾地区的地价税税基——公告地价是每三年重新发布一次,纽约市的房地产税税基则是一年一定。定期重新评估可以避免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脱节。
四、海外房地产税的税率
(一) 房地产税的税率种类及水平
1.税率结构。就税率结构而言,有的房地产税实行定额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还有的实行累进税率,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依据房屋的用途不同将上述不同结构的税率混合使用。如台湾地区的地价税就分为一般税率和特别税率,其中一般税率为15‰~5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特别税率则为比例税率,分别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住宅用地(2‰)、事业直接使用土地(10‰)、公共设施保留地(6‰)及公用土地(15‰);房屋税则依据房屋的不同用途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如住家用房屋为1.2%~2%,营业用房屋为3%~5%,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房屋为1.5%~2.5%。[4]
韩国房地产税税率较为复杂,在综合房地产持有税中,住宅实行0.5%~2% 的超额累进率,土地实行0.5%~0.7%的超额累进税率( 闲置土地的税率幅度为0.75%~2%)。此外,地方政府还开征几种不同的财产税,其中土地税中的一般土地税和特别土地税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前者的税率幅度为0.2%~0.5%,后者的税率幅度为0.2%~0.4%; 而单项税(separate tax)则针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如稻田、果园等税率为0.07%高尔夫球场及奢侈度假村用地税率则为4%。地方房产税的税率相对复杂,对非居住房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高尔夫球场与奢侈度假村建筑税率为4%,居住区的工厂建筑税率为0.5%,其他非居住房产税率为0.25%;对于住宅,别墅税率为4%,其他住宅则实行0.1%~0.4%的超额累进税率。[5]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的房地产税税率同样是将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其税率如表4 所示。可以看出,其对商业或工业用房实行二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其他种类的房地产则实行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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