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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地产税比较

——更新时间:2015-05-25 10:56:39 点击率: 13141

立足中国实际,从他国房地产税的设置中汲取有益且适应中国国情的经验,使房地产税在收入筹集和社会经济调节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海外 房地产税 税基 税率 财产价值税

一、海外房地产税的收入地位及预算级次归属

一般而言,许多国家的房地产税均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房地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程度差异较大,有些国家的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但有些国家的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比较低。表1为OECD各国不动产税(房地产税)的比重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不动产税在各国的收入地位很不相同,不论是占GDP的比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还是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差异都比较大。就不动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而言,高者如澳大利亚、英国和爱尔兰都达到了100%,低者瑞士才仅为1.34%,而其他国家则分布在各个区间。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类似现象,由表2可见,金砖各国不动产税占GDP和税收总额的比重差异也很大。总体而言,各国房地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一般较低,说明就整个税收体系而言,房地产税不是主要税种,但在许多国家,房地产税是名符其实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之所以房地产税的收入地位在各国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异,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各国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不同,不动产税作为总体税收体系的一部分,其占GDP 的比重自然也会有差异;第二,各国税制的税种构成不同,其税制结构也有差异,房地产税在各国总体税制中的地位也就不同;第三,各国中央政府收入与地方政府收入的相对比重不同,地方税在各国总体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不同,影响了房地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而中央政府收入与地方政府收入的相对比重受分权状况影响较大,分权程度高的国家对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财产税的依赖更强;第四,地方税体系的税种构成不同,有些国家的地方税体系税种构成较为单一,另一些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税种则相对较多,这也对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构成了影响。

表1 OECD国家不动产税比重(2010)(单位:%)

国家

不动产税/GDP

不动产税/税收总额

不动产税/地方税收入

国家

不动产税/GDP

不动产税/税收总额

不动产税/地方税收入

澳大利亚

1.45

5.59

100.00

西班牙

0.81

4.12

28.84

英国

3.42

12.06

100.00

波兰

1.20

5.89

2859

爱尔兰

0.88

3.96

100.00

冰岛

1.82

5.68

20.21

以色列

2.32

8.64

95.18

韩国

0.79

4.08

16.34

加拿大

3.04

11.61

91.05

德国

0.46

2.07

15.87

新西兰

2.11

6.75

89.16

匈牙利

0.35

1.33

14.19

美国

3.07

16.76

73.03

斯洛文尼亚

0.49

2.17

11.89

墨西哥

0.19

1.32

57.39

丹麦

1.38

2.93

10.79

比利时

1.24

4.19

54.12

土耳其

0.24

1.24

9.96

法国

2.46

9.37

53.44

意大利

0.59

2.02

9.04

捷克

0.24

1.22

51.19

爱沙尼亚

0.36

1.72

7.87

斯洛伐克

0.42

2.61

50.85

芬兰

0.65

2.19

6.31

芬兰

0.69

2.83

48.10

挪威

0.34

1.03

4.82

智利

0.53

2.72

40.33

卢森堡

0.07

0.29

4.55

日本

2.14

13.47

30.01

瑞典

0.80

2.32

2.62

葡萄牙

0.65

2.91

38.07

瑞士

0.09

0 38

1.34

希腊

0.17

0.86

31.68





资料来源:OECD Statistic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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