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美国的房地产税优惠较为侧重于个人,我国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税优惠又代表了另一个类型。台湾的“房屋税条例”分别规定了对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减免税规定,如公有房屋中,各级“政府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办公房屋及员工宿舍;公立学校、医院等校舍、院舍及员工宿舍;邮政、电信、铁路、公路、航空等事务使用房屋及员工宿舍;“政府”配供贫民居住的房屋等均免税。私有房屋中,完成财团法人登记的私立学校及学术研究机构的校舍及办公用房;完成财团法人登记的私立慈善救济机构直接供办公使用的自有房屋;用于饲养禽畜的房屋、培植农产品的温室等农业用房;住家房屋现值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均可享受免税待遇。对“政府”平价配售的平民住宅、合法登记的工厂供生产直接使用的自有房屋等,则减半征收房屋税。[9]
六、小结
由前文可见,在世界范围内,房地产税不论是从收入地位、课税范围、税基、税率,还是税收优惠规定等方面,各国的规定多种多样,共性和个性并存。其成因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国家结构形式不同。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划分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会直接影响房地产税课税要素的确定。一般而言,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立法权限,可以独立确定地方税的税种及各税种的课税要素,而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则低得多,一般只能在中央确定的大框架内对地方税的课税要素进行有限制的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受此影响很大。因此,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房地产税制度,课税要素差异很大,而在单一制国家,房地产税制度则相对整齐划一。
第二,预算管理体制及地方税体系不同。不同国家在各级次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划分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也不同,有些国家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数额较高,而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则更主要依靠自有财力,因此,房地产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此外,不同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税种构成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地方税体系税种较多,地方税收来源多样,有的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税种则较为单一,这也会影响房地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并进而影响其税基和税率的确定。
第三,政府政策意图不同。即使在国家结构、预算管理体制及地方税体系相似的国家和地区,其房地产税的各项规定也会存在差异,究其成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决策者的主观意图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注重对弱势产业农业的照顾,对涉农房地产免税或减税;有的国家和地区致力于减轻居民和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则对自住住宅实行低税率,同时对各类低收入者实行种类各异的税收优惠; 有的国家和地区意图鼓励工商业发展,就将工商业房地产与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相区别,并实行较低的税率。
第四,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不同。这两者是房地产税设置的硬约束。首先,若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一方面,民众和企业的资产较少,房地产税税基较窄,且纳税人负税能力较差,通过房地产税获取较高收入无可行性;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发育通常也较差,较难形成房地产的公允市场价格,从而使房地产评估价值缺乏客观基础;同时,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应的经济管理水平也较低,房地产相关持有和交易信息的记录缺乏且不够准确。其次,相对流转税而言,房地产税是一种对税收征管要求更高的税种,一方面,其纳税人为自然人,而众所周知,在税收征管方面,自然人纳税人较法人纳税人的管理难度更大;另一方面,房地产税的课征会涉及到房地产的权属确定、房地产价值评估等问题,对税务机关获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财产税的征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印度只有60%~70%的城市地区的财产被真正评估,且都在36个最大的城市,评估价值平均只有市场价值的30%左右,任何想提高评估价值的努力都会遭到强烈反对,而36个最大城市房地产税的平均征收率只有37%。鉴于此,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税收征管能力相对较差的发展中国家,房地产税在课征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规定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往往采取较为粗陋但简单易行的税收制度,因而税额也相应较低。
总之,目前国际上存在形形色色的房地产税,不同的房地产税对应于不同的国情,我国改革房地产税不能盲目照搬发达国家模式,而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从发达国家房地产税的设置中汲取有益且适应中国国情的经验,使我国的房地产税在收入筹集和社会经济调节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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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ffice of Tax and Revenue,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Real Property Tax Rates. http://otr.cfo.cd.gov/node/389122.
[5] Harris,Benjamin H. and Brian David Moore. Residential Property Taxes in the United States. Urban-Brookings Tax Policy Center working paper, 2013.
[6] Kenyon,Daphne A. and Nethany P. Paquin. Property Tax Relief: The Case for Circuit Breakers. 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 working paper, 2010.
[7] Rao, M. Govinda. Property Tax System in India: Problems and Prospects of Reform, National Institute of Public Finance and Policy. New Delhi, working paper,2013-114,2013.
【作者简介】
李文,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董旸,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章出处】《税务研究》2015年第2期
[1]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农业发展,台湾地区的田赋已于1987年停征。
[2] The City of Calgary
[3] The City of New York
[4] 台湾“财政部”的《税法辑要》,2011 年。[5] Ministry of Strategy and Finance of Korea, A Guide to Korean Taxation, 2012
[6]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7] 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 50-State Property Tax Comparison Study, 2011
[8] The City of New York
[9] 台湾“财政部”的《税法辑要》,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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