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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重组所得税制离我们有多远?——浅析“控股企业”的理论难题与破解

——更新时间:2015-11-19 03:29:19 点击率: 11361

    2.在情形2下,股权支付比例为90%(90/100),如果其他条件也满足的话,则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第一步,首先确定目标公司T公司出售资产的所得:

T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60)×(10÷100)=4(万元)

(2)第二步,确定T公司的股东A取得的P股份的计税基础:

A取得的P股份的计税基础=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目标公司股东确认的收益-其收到的非股权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30+(10-30×10/90)-10=30+6.67-10=26.67(万元)或者计算为:30-30×10/90=26.67(万元)

假定,在重组完成后,A立即出售其持有的P股份的话,则确认所得=90-26.67=63.33(万元),于在重组中确认的所得6.67万元合计为70万元,与不经过重组,A直接出售其持有的T股份确认的所得70万元(100-30)保持一致。

(3)第三步,确定P公司暂时取得的T公司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P暂时取得的T资产的计税基础=目标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目标公司确认的收益=60+4=64(万元)

(4)第四步,确定P将取得的T公司的资产投入到S公司时的税务处理

(a)如果基于IRC §351条免税资本投入的规则,P在资本投入中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S取得的T资产的计税基础=投入资产的原计税基础=64(万元)

P通过资本投入而获得的S股份的计税基础=64(万元)

P持有的S股份的总计税基础=64+10=74(万元)

(b)如果基于我国的29号公告来处理,P在资本投入中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S取得的T资产的计税基础=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

P持有的S股份的总计税基础=64+10=74(万元)

注:此时,我们可以发现,P持有的S股份的外部计税基础64万元与资本的内部计税基础100万元是分离的,原因在于,如果P在资产划入时不确认资产内含的增值的话,S公司就不应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其计税基础,如果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了,就意味着P公司就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其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就需要调增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而不是其原计税基础64万元。

(c)如果基于我国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来处理,P在资本投入中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S取得的T资产的计税基础=投入资产的原计税基础=64(万元)

P通过资本投入而获得的S股份的计税基础=64(万元)

P持有的S股份的总计税基础=64+10=74(万元)

从上述规则及例子的说明可以看出,其实,在我国59号文有关计税基础确定规则下,只需要略做调整即可构筑我国的三角重组的税法规则。同时,笔者仅仅以三角吸收合并来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三角资产收购与三角吸收合并基本类似,唯一的细微区别在于,前者并不需要法定解散清算,重组后目标公司成为控股母公司的股东而已。同时,对于三角股权收购而言,与三角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也类似,唯一的细微区别在于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的主体变为了目标公司股东而已。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并购重组实践中,并非不存在三角并购重组交易(譬如,同一控制下的向上纵向吸收合并——2012年“中国交建”(601800)首次公开发行A股及吸收合并“路桥建设”(600236)重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三角吸收合并重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其招股说明书并进行相应的分析),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三角并购重组的所得税制,在控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资产和负债时,将很可能被认定为一个应税交易。所以,在解决控股母公司成为“重组当事方”的理论难题之后,同时建立重组交易中的免税资本投入规则(譬如,29号公告第二条和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以及40号公告的规定实质就是类似的这样的规则,但并不完善也不属于专门的规则),实质上我国所得税法已经几乎可以在法规层面明确三角并购重组的税法规则了,它离我们并非那么遥远!

 [1] 笔者注:之所以称之为“三角”并购在于,并购当事方涉及收购母公司、收购子公司以及目标公司三个公司当事人,他们的交易架构就像一个“三角”一样。

 [2]  26 USC § 1031: Exchange ofproperty held for productive use or investment.

 [3]  26 USC § 368(c).

 [4] 所谓“80%控制”是指,资产转让人在转让后立即取得受让公司所有类别的表决权股票的总表决权的至少80%和所有其他类别股票总数量的至少80%。

 [5] 所谓“交换发生之后立即(immediately after)取得”是指,该要求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转让人必须同时交换他们的财产为股票。然而,它意味着所有的交换必须预先达成一致,并且该一致必须在一个迅速和有序的方式下实施。

雷霆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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