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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16个实务关键点: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11-24 05:17:05 点击率: 4146

    十、过渡备案政策

    《办法》实施后,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十一、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如何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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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如何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十四、企业资料如何备查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十五、特别提醒(容易遗忘的备案项目)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1.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2)《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2.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3.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4.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5.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6.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7.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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