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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缴销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4:00 点击率: 3150

一、标题:
普通发票缴销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九、办事程序:
一、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一)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三)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核准 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空白发票,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属意见交纳税人。 三、资料归档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现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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