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进出口税收

从税局购买回来的出口统一发票是否适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7-03-27 04:43:40 点击率: 3028
从税局购买回来的出口统一发票是否适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问:《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中所说的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如果企业用的是从税局购买回来的出口统一发票,是不是就不适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自制出口发票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是出口发票的管理机关,目前实行统一的出口发票管理方式,统一印制,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等。企业从税务机关购买回来的出口统一发票,是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即是说,不管是自制出口发票还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发票,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使用监制的出口发票低开,同样购成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也应适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自制出口发票也即是《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中所指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