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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的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8:21 点击率: 2267

一、标题:
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外贸企业对承接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外贸企业对外开具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5.外贸企业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九、办事程序:
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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