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涉外所得税

纳税调整之四──公益性捐赠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4:30 点击率: 3455
  税法对涉外企业发生对外捐赠业务的规定相对内资企业大为优惠。宽泛之余,纳税人要注意直接捐赠仍然不得税前列支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列支。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这一条的规定同样要比内资企业优惠,涉外企业的捐赠完全没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只要是通过国家认可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企业可以全额扣除。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却只能扣除3%,金融保险业则只能扣除1.5%。

  涉外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要求资助的对象必须是企业的非关联单位,如果是关联单位,则不能扣除。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