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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七──预提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7:21 点击率: 3228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
 
  对预提所得税的计算,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项目。所以其适用税率按10%,而不按33%。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此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按此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预提所得税根本不同于预缴的所得税,这种所得税对于那些偶然性从我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企业,国家税务机关按照其收入全额的10%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只是所得税实行源控制征税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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