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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一──跨年度应税收入确认时间

——更新时间:2006-09-29 10:23:59 点击率: 3191
  税法规定:
 
  1、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而会计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和合同费用。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方法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并按照税法规定补(退)税款。而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往往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不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反映。纳税人在季末有预售房地产收入而纳税的,应按照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做出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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