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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六──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标准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6:27 点击率: 3290
  1、扣除主体
  扣除主体仅适用于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扣除限额
  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所称“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提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当年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这部分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了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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