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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三──逾期未付款

——更新时间:2006-09-29 10:27:47 点击率: 3362
  税法规定,涉外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2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确认为收益的应付未付款,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逾期2年;二是债权人未要求偿还。如果虽已逾期2年,但债权人仍在追讨,则不能确认为收益。已逾期2年应付未付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在实际支付时,还要凋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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