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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

纳税调整之一──福利费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0:44 点击率: 3494
  涉外企业计提的职工的福利费,会计制度规定记入成本、费用,从利润中全额扣减;而税法则给出了具体的列支标准。加之涉外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不同于内资企业。因此,纳税人很可能出现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不当、申报不实的现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实行与工资相同的备案制度。对于福利费的列支标准,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退休保险基金可以在税前列支。提存三项基金外,涉外企业可以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但不得再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全年实际列支的福利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核算的福利费用,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内资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必须以计税工资为标准提取。这样内资企业引进人才的成本高于涉外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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