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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

纳税调整之二──坏账准备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2:31 点击率: 3113
  1、扣除主体
  税法允许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涉外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税法不允许在税前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2、提取范围
  税法确定的可提取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但对于以各种财产做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因此,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提取坏账准备的范围上存在差异。
 
  3、提取方法
  税法确定坏账准备提取的方法是年末余额法,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越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提取比例。
 
  4、损失确认
  涉外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认为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用户欠费,拖延时间在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而会计制度规定逾期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远远优惠于内资企业的规定,内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5‰,计提范围同会计制度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逾期3年不能收回的,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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