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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四──资产计价差异调整

——更新时间:2006-09-29 10:29:48 点击率: 3096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的计价方面存在的差异,可能影响企业当期会计制度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纳税人很容易混淆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资产计价方面规定的不同,加之涉外企业与内资企业在资产的计价方面还存在区别是,可能出现资产计价税务处理违规的问题。
 
  1、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点、资产范围、金额等方面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不同的。纳税人计算纳税时,必须注意到相关差异的存在,避免少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导致虚增财务费用,少缴所得税。
  税法与会计制度对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的所属区间的不同而引起的。会计规定了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条件、中断条件和停止资本化的条件。税法则规定将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予以资本化。税法并没有规定企业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中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并将停止资本化的时间规定为“投入使用”的时间。由于“投入使用”时间往往晚于“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如果企业在借款费用发生时未满足资本化的条件或资产筹建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的,会计核算中对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将小于税法规定的资本化金额。
  税法规定,借款用于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会计制度允许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仅指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
  税法规定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合理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其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税法也进行了限制性扣除,即相当于投资者实缴酱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涉外企业应将《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申请表》以及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于年度申报时或之前送报审核,确定是否准予扣除。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转让收益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纳税。可见,税法对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照资产转让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为投资资产合同认定价值(内资企业为公允价值)高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视为企业的一项应税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涉外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存货发出计价、无形资产计价方面,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内资企业基本一致,主要的不同在于固定资产的折旧。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估计残值的比例为原价的5%,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估计的残值应当不低于原值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可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内部处置资产
  税法规定,涉外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对内部处置资产的范围规定: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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