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涉外所得税

纳税调整之三──交际应酬费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3:33 点击率: 3453
  涉外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会计核算中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税法针对不同的行业给出了不同的列支标准,较内资企业复杂,纳税人如果对交际应酬费的扣除金额超过税法的规定,必然带来所得税申报失准的问题。
 
  税法对交际应酬费的管理按照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列支标准,对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行业,企业可以按照销货净额计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全年销货净额在15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对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经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则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对跨行业经营的涉外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法没有分别行业类型,仅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扣除。外企多了一个业务招待费的计提标准。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