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涉外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五──合并申报纳税税率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5:10 点击率: 3330
  对于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由于各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不尽相同,还可能存在盈利或亏损的情况,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很可能出现适用税率错误等申报纳税不当的问题,导致纳税风险。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对于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选用的税率纳税。其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即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否则,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