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该项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本文将分别介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单位:万元)。
(一)甲公司的处理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600
(2000×80%)
贷:股本———丙公司
4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2
贷:银行存款 32
借:管理费用 60
贷:银行存款 60。
2.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确认
(1)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400×4.74+60=1956(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600-1956=-356(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6万元包括可抵扣时间性差异60万元和其他暂时性差异296万元(400×4.74-1600)。甲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60万元;由于其他暂时性差异296万元在产生时既不影响利润总额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甲公司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甲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且甲公司在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内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89
(356×25%)
贷:所得税费用 15
(60×25%)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4
(296×25%)。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甲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但甲公司在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内预计不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600-800=8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0万元均为其他暂时性差异。甲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其他暂时性差异800万元在产生时既不影响利润总额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甲公司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甲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甲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800×25%=200(万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
(二)乙公司的处理(与例1相同)
借:股本———丙公司 800
贷:股本———甲公司
800。
(三)丙公司的处理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896(400×4.7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
投资收益1096。
2.所得税的处理
(1)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在丙公司2009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丙公司对因处置乙公司的股权而确认的投资收益1096万元应当正常纳税,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7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4。
(2)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丙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96万元。
①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②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7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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