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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时对查补的城建税也加收滞纳金?

——更新时间:2010-02-24 05:46:19 点击率: 3656
    问题内容: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年3月22日[85]财税字第069号)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在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时,是否加收滞纳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对欠缴营业税造成的欠缴城建税也应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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