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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15-08-31 03:58:50 点击率: 8424

    类型二:境内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
     1.制造企业
     主要审核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先进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的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1)同种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

(2)利润水平是否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显著低于集团(上市公司)或其对应部门平均利润水平。

(3)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支付技术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从事合约研发服务。

(4)企业是否存在不合理归集集团的相关费用。

2.房地产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向关联方转移土地增值额或利润额,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特有的税种,向上下游关联企业转移增值额避税,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首选。
     (1)房地产业务的上游或下游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包括上游的施工企业、装修企业和材料设备提供商,下游的商场、宾馆酒店、置业或物业公司等。

(2)是否存在受地产商控制的施工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3)关联交易的单位建筑成本与费用,是否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的同类建筑造价或预算造价,以多开建筑业发票方式虚增施工成本。

(4)销售给关联方的商铺、住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非关联正常价格。

(5)相对土地成本,项目的土地增值率或利润率是否显著偏低。

 3.互联网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将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享受软件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
      (1)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过高。

(2)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合并报表平均利润。

(3)各种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是否明显区别于非关联交易。

(4)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总部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或不合理商业安排减轻集团整体税负, 重点关注:集团下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本部利润水平亏损、微利或显著低于集团合并利润水平的企业。
      (1)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下属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导致总部企业利润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2)是否不收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下属公司的商标费、技术使用费、服务费、租金、利息等,以少缴营业税。总部企业容易忽视前述费用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费用,应当予以注意。

(3)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属于股东投资活动的成本是否作为服务费分摊至子公司。

类型三:非合理商业安排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把老公司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设立的企业(如软件企业等),重新享受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公司是不具有实际功能的导管公司。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通过转让境外空壳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逃避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4.利用避税港避税
     企业设立在海外低税率地区的受控境外子公司未合理地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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