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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15-08-31 03:58:50 点击率: 7909

    (三)风险应对阶段
       1.引导企业自行调整
       对于低风险企业,省级局对企业出具风险建议书,对其主要关联交易风险和管理措施进行提示;对于中等风险企业,通过政策宣传、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方式,鼓励纳税人依据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按税屋有关规定将调整数据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上报税务总局审核。税务总局审核后,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反馈省局。

2.组织转让定价调查立案
       对于企业拒绝自行调整,或者自行调整不合理的,省局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附立案报告及相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报税务总局审核。税务总局审核是否同意立案,并将结果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反馈省局。

3.分析评估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意向
       对于企业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的意向,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意向由税务总局审核,单边预约定价的意向由省局审核,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反馈提高阶段
       1.各省根据税务总局在风险初评与风险复核环节下发的企业名单,编制分户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报告,并填制完成《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2.税务总局组织分析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确定普遍性涉税风险,修订大企业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列表,初步搭建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特征库;编制分集团的关联交易税收风险建议书。

3.完善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附:

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和审核要点

类型一:跨境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

1.有形资产购销
       主要审核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或价格是否合理。
     (1)利润水平比较
       将关联交易利润率与该企业的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比较,或与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比较,或与集团公司或其对应部门的利润水平比较,或与关联交易对方利润水平比较等等。

跨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对这类长期亏损和微利的企业,应重点审核。

(2)交易价格比较
将关联交易价格与企业内部同种商品的非关联交易价格比较,或与关联方再销售价格比较,或与独立第三方可比交易价格比较等等。

2.关联资金融通
       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融通(包括长短期资金拆借、担保、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转移利润。

(1)与金融机构或独立第三方的同类同期借款比较,利率标准是否合理。

(2)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上限: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3)对支付给避税地公司的利息,应当关注可能存在的避税安排。

3.关联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支付
      (1)公司是否有使用该技术、商标的真凭实据。如果支付给避税地公司,应结合对方公司是否有相应的机构、人员、费用来判断其合理性。

(2)境内企业使用该技术或商标后是否获得了预期收益或相应的利润。如果没有,则应审查该技术、商标是否具有值得付费使用的商业价值。

(3)境内贡献审核:境内企业是否参与技术开发、商标推广并获得合理回报。

(4)与技术许可相关的境外关联方派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4.关联服务费支付
     (1)是否真实提供了服务。核查对应的合同、人员往来或相关服务记录,防止通过巧立名目收费转移利润。注意审查是否支付给避税地的空壳公司。

(2)可比情况下,独立企业是否愿意或有必要付费接受该服务。即该项服务是否真正使企业受益。防止出现关联企业受益、本企业买单的现象。

(3)与行业一般水平比较,支付标准是否合理。

(4)股东作为投资者收取的、没有提供服务的管理费不得税前列支。

(5)如果是境外集团总部/区域总部提供的共享服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成本基数归集是否合理?向各个受益公司分摊服务费的分摊标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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