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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对特殊条款的经营筹划节税

——更新时间:2006-09-30 10:43:24 点击率: 2797

 

  消费税是调节力度很强的一个税种,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个别经济行为操作税收,税法给予了一些特别规定。如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但是,对于这些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同样也能找到筹划税收的方法。
  以货抵债不如销售抵债
  有的纳税人图省事,往往采用以货抵债的方法,将本企业的应税消费品用来抵偿以前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这样做的税收后果如何呢?
  2004年12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长江酿造厂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责成长江酿酒厂将抵偿债务的500公斤白酒按120元/公斤的价格补缴消费税5000元。该企业的负责人对此很不理解。
  长江酿酒厂2003 年 12 月 A 牌粮食白酒的销售情况是:以 80 元/公斤的价格销售500公斤,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 1500 公斤,以 120 元/公斤的销售50公斤。另外以80元/公斤的价格用500公斤A牌酒抵偿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2001年债务。企业在月末以80元/公斤计算缴纳消费税10500元。
  税务人员指出: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1、筹划建议
  如果长江酿酒厂要使该笔业务以较低的税收负担成效的话,应该将其分成两笔业务来做:长江酿酒厂以80元/公斤的价格和正常销售的手续将A牌白酒销售给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有关账户调整抵减“应付账款”。这样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收到节税的效果。
  先销售后采购
  江南某市国税稽查局对现代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2003 年 8 月 2 日的 5 号凭证有如下的记载: 借:长期投资——飞骆物流 260 万元,库存商品—— xxx 型钢材 280 万元,贷:库存商品——A牌小汽车 280 万元,银行存款 260 万元,其凭证的附件是投资合同以及 20 辆小汽车的调库单证。
  对这一笔业务的处理,稽查人员感觉有点不正常,于是向有关人员进行进一步查证,最终发现事实的真相。
  原来,现代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现,我国的汽车制造业目前业务正红,但是未来的物流业更有发展的空间,于是决定向下游行业发展。几经磋商决定与上游企业长城钢铁公司合资共同投资成立飞骆物流有限公司。而现代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来就与长城钢铁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账面存在较大的业务往来记录。几经合作,双方形成关联关系。该笔业务是两个企业大量的关联业务中的一笔,双方经过协商,将各自的产品降价互相串换,财务人员为了把水扰混,故意做了一笔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现代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最近三个月小汽车的销售价格有较大的起伏。 以2003 年 8 月份 A 牌的销售情况为例,该公司以 14 万元/辆的价格销售汽车50辆,以15万元/辆的价格销售汽车 100 辆,以 17 万元/辆的价格销售汽车60辆,以 18 万元/辆的价格销售汽车 5 辆(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 8 % , 增值税税率为 17 % ,城建税税率为 7 % ,教育费附加为 3 % )。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为偷税行为,应该依法补缴相关的税费。即:
  应缴纳消费税:
    180000 ×20×8 %=288000 (元)
  应该缴纳增值税:
    180000 ×20×17 %=612000 (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88000+612000)×(7%+3%)=90000(元)
  公司按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立即作出以下陈述:
  公司与长城钢铁公司串换钢材的协议价格是每辆小汽车14万元,而税务机关以每辆18万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是不正确的。
  税务机关认为: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项业务中,现代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串换钢材,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按企业销售该种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先销售后入股筹划消费税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备参股甲企业,双方商定,该企业用 20 辆摩托车参股,取得甲企业 10 万股的股权。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 4000 元/辆的单价销售摩托车 50 辆,以 4500 元/辆的单价销售摩托车10辆,以 4800 元/辆的单价销售摩托车 5 辆。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 10 %。
  该企业的投资行为在具体处理环节有以下几种操作方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按税法规定,如果将摩托车直接投入甲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4800×20×l0 %= 9600 (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20 辆摩托车销售给甲企业后再折算股权,则应纳消费税为:
    ( 4000 ×50 + 4500 ×10 + 4800×5) ÷(50+10+5)×20×10%=8276.92(元)
  如此操作,企业可以节约税额为 1 323 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同类产品的最低价格将这 20 辆摩托车销售给甲企再折算股权,则:
    4000×20×10% = 8 000 (元)
  如果可以按这个方案操作,则企业可以节税 1600 元。
  2、筹划点评
  有些人抱怨现在的条条框框太多,捆住了他们的经营手脚,也有人习惯于既定的销售方式,以为驾轻就熟,工作好做,销售费用也比较低。殊不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范会越来越多,人们面临着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即使其他情况不变,有关法律法规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原来熟悉的路子被堵。反过来,即使一切都没有变化,可能你的营销方式变换一下,也就获得了新的生财之道。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抵偿债务,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筹划难点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们习惯于原始的操作方式,所以纳税人如果不了解税法中有关“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就会使有关活动陷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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