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消费税策划

案例八:利用经营方式影响盈利能力

——更新时间:2006-09-30 10:42:44 点击率: 2656
 
  消费税是指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税法列举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经济生活中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所以征收的刚性比较强。但是,通过对消费税有关政策的具体研究,以影响税收负担。我们发现,通过一些具体的经营方式的变化,也可以影响税收负担。
  自产自销不如委托加工收回销售
  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个规定,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加工生产方式之间作出选择。我国 《 消费税暂行条例 》 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研究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各条款之间弹性。这些规定提示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生产方式的选择而降低税收负担。
  地处南京郊区的长江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 100 吨粮食白酒的业务,议定销售价格 1000 万元。如何组织这笔业务的生产?
  1、筹划分析
  该厂的负责人知道在不同的生产运作方式下财务成果也不同,于是请普诚税务咨询公司的税务专家李明亮为其进行筹划。祝务专家小李根据白酒生产过程以及税负变化特点分析了不同生产方式下税负情况,提出两个操作方案供企业决策者决策。
  方案一,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长江酿酒厂将酿酒原料交给另一白酒生产企业A厂,由A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长江酿酒厂从 A 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 万元。产品运回后以合同协议价格直接销售。
  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50+220)÷(1-25%)×25%+100000×2×0.5=166.67(万元)
  方菜二,由长江酿酒厂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假设由长江酿酒厂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 A 厂的加工费,即为 220 万元。
  应纳消费税=1 000×25 % + 100 000 ×2 ×0.5 = 260 (万元)
   2、筹划结论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自行生产要比委外加工多支付消费税 93.33 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缴税不如代扣缴
  有的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不愿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希望将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销售时一并缴税,更有甚者收回销售后也不缴税。其实,以税收策划的眼光来看,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消费税税率)
  3、筹划分析
  通过对这个规定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结果怎么样呢?我们仍以上例来分析:
  如果由A厂代收代缴,则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66.67万元。
  如果长江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A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长江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长江酿酒厂就应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为:
    1000×25 % + 100000×2×0.5=260 (万元)
  4、筹划结论
  两者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缴税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 93 . 33 万元。
  5、筹划点评
  利用不同的生产方式,可以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产生这种结果的即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流转增值率大,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其应纳消费税多,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消费税税负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作为委托加工企业而言,应该主要要求受托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才是上乘的选择。
  6、筹划难点
  经营方式的改变,关键体现在业务合同上,也应该与之相配合。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否由委托方代扣代缴,既应注意有关规定,也应做好有关核算。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