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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不同香烟级次的定价筹划

——更新时间:2006-09-30 10:44:06 点击率: 2702
 
  企业通常利用量、本、利三者关系来进行经营成本的计算,显然,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单单进行某一方面的量本利计算,就有可能使经营决策陷入误区。
  某卷烟厂黄海牌卷烟销售业绩图显示,该品牌香烟( 50元/条,不含增税;200支/条,不含增值税,下同)已由2003年销售10500标准箱(每标准箱250条)下滑幅度为6.7%;2005年如果不适当调整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仍将断续下滑。经市场调查,若销售价格下调3%(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同),2005年销售数量将达到10000标准箱;若销售价格下调5%,2005年后销售数量将达到10500标准箱;若销售价格下调10%,2005年销售数量可达到11000标准箱。为了抑制该品牌卷烟销售下滑趋势,并使收益恢复到2003年的水平以上,卷烟厂领导请来了普诚税务咨询公司的专家进行策划。
  1、策划思路
  普诚税务咨询公司专家小王首先对该卷烟厂前两个年度该品牌卷烟的收益情况进行核算,(仅针对消费税,不涉及增值税及其它。)
  2003 年收益情况:
    10500×250×50×(1-45%)-10500×150=7061.25 万元
  2004年收益情况:
    9800×250×50×(1-45%)-9800×150=6590.50万元
  2004年比2003下降收益:
    7061.25-6590.50 = 470 . 75 万元
  针对上述分析,对2005年销售价格各种下设幅度假设进行测算:
  假如下设幅度为3%,则销售价格为48.5元/条,销售数量10000标准箱:收益为:
    10000 ×250×48.50×(1-30%)-10000×150=8337.50万元
  假如下调幅度为 5 % , 则销售价格为 47.5 元/条,销售数量 10500 标准箱:
  收益为:
    10500×250 ×47.50× ( l-30 % )-10500×150= 8570.63 万元
  假如下调幅度为 10 % ,则销售价格为 45.00元/条,销售数量11000标准箱:
  收益为:
    11000×250×45.00× ( 1-30 % )-11000×150=8497.50 万元
  将三种下调幅度收益进行比较:
    8337.50 < 8570.63 > 8497.50
  经过以上侧算和比较可以看出,销售价格下调幅度 5 %最为合适,因此,小王建议该卷烟厂将黄海牌卷烟价格下调 5 % ,即以每条 47.50 元的价格销售,以获取该品牌香烟的最大收益。
  2、筹划点评
  有关香烟定价问题,各种刊物上曾发表过不少类似的文章,这里是将有关文章做一个综合性归集。由于新的税收政策明确调整了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其中规定每标准条( 200 支,下同)调拨价格在 50 元(含 5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而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在不同的价格条件下,产品的消费税的税收负担不同,两者相关15%。这里的15个百分点是任何企业都不敢轻视的,如果企业产品的价格定在税法规定的界限范围内,企业的利润就可能产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企业在确定香烟的具体价格时,就应该对处于不同税率界限附近的价格,做一具体分析和测算,看其商业利润与消费税两者的关系如何,从而作出科学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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