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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缘何没有筹划空间

——更新时间:2009-02-20 11:30:15 点击率: 2324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正逐年提高,小汽车也在进入寻常百姓家,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更是不断增长。如何降低车辆购置税,正为税收筹划界人士所关注。
  目前有筹划人士认为,纳税人可以通过适当安排购买车辆的价外费用、选择车辆销售商的纳税人身份、利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作为车辆购置税筹划的切入点,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车辆购置税的筹划空间基本没有。

  关于价外费用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不包括增值税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10%.有人认为,纳税人应要求销售商对价外费用尽量使用委托单位的票据,使用了委托单位票据收取的款项,就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这一做法可行吗?我国税法中很多税种都明确规定价外费用应纳入计税依据,而无论纳税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对于可以不作为计税依据的价外费用,相关税法都会作明确的说明并规定严格的条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物业管理、金融保险企业等的代收款项不纳入营业额就作了具体的列举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也规定了若干条件(该收费须符合三个条件: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在明确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范围时则强调,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税法中的任何税种,对于有关价外费用不作为计税依据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符合具体的条件。
  就车辆购置税而言,根据《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果对其中一些费用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对目前车市属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在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实惟一的筹划点是指,每一辆车税务部门已经核定了最低计税价,在汽车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时,按销售价格完税;如果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时,按最低计税价完税;如果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购车人可以选择车价加价外费用的支付方式,以节约车辆购置税。

  车辆销售商身份的选择

  这个筹划点的考虑主要是基于国税函[2006]1139号《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中对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说明。该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销售汽车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因属于商业企业,其适用税率为4%.但选择销售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降低车辆购置税的影响实际上不会太大,因为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含税销售价格一般也会存在一定差别。再者,纳税人购买汽车对销售商选择的重点应该并不在于其纳税人身份,而是其服务品质。一般品牌汽车在全国各地都会设有4S店,这些商店汽车销售价格一般要执行厂家的指导价格,其价格可能会比一般销售商店更高些,但由于4S店品牌单一,是厂家的紧密结合体,其销售人员、售后人员、管理人员都会接受厂家的专业培训,从业人员肩负树立厂家形象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和保障方面,是一般的销售商店所不能相比的。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从事汽车销售的商家也越来越多,众多的销售商在素质上难免会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从品质不佳的销售商处购买车辆,价格可能会低些,但如有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将会很难解决。而对于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周到服务的4S店,尽管其销售价格可能会高些,但客户从减少汽车使用的后顾之忧考虑,一般会更乐于选择这样的销售商。如果只为少缴一点车辆购置税而忽视了销售商的品质,以后所受的损失绝不是所节省的一点税所能弥补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汽车属于国家社会购买力控制范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购买汽车还需参加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的采购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来选择销售商,购车单位并不能自行选择销售商。

  选择优惠政策

  能够享受车辆购置税的一般是特定单位、特定人员购买的车辆或特定单位具有特定用途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可以免税的车辆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等。对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可免税的车辆,必须是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的防汛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并规定指标使用截止期限。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还要按《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这种特定性表明,这种优惠政策并不是一般单位或一般用途的车辆能享受的,这方面的筹划对一般单位或个人来讲意义很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93号),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在目前车价变化频繁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采集的车价信息可能会滞后于市场实际销售价格的变动,纳税人想尽办法降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如果申报价格最终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所作的努力可能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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