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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利用包装不同进行税收策划

——更新时间:2006-09-30 10:40:37 点击率: 3287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消费者对产品包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消费者的需求,生产者往往需要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来包装自己的产品。但是对于消费税所调节的应税消费品而言,生产企业往往不能随心所欲地包装自己的产品,否则,就有可能陷人高税收负担的泥潭。但是,这个问题也不是不可以解决的,如果经营者兼顾经营需要与税法调节两方面的问题,在销售方法和运行程序上做一些筹划,问题就有可能得到顺利解决。
  1、案例之一
  丽雅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年的生产和销售量为100万套。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消费税税率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业企业。
  (1)筹划分析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征税。
  因此,丽雅日用化妆品厂每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
    (30+110+15+25+ 8 + 2 + 10 + 5 ) ×30%=31.5(元)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则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2)筹划思路
  作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厂商,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可以从两方面考虑。
  其一,将上述产品先分品种类别销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外销售。这样做实际上只是在生产流程上换了一个包装地点,在销售环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财务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收入。
  其二,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有关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还可以采取分设机构的操作方法,既另外再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包装发外销售的门市部。
  通过这样操作,丽雅日用化妆品厂的应税消费品的每套应纳消费税:
    ( 30 + 10 + 15 )×30 % + ( 25 + 8 + 2 ) ×17 % = 16 . 5 + 5.95=22 . 45 (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 9.05 元。如果操作得合理并获得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该企业每年可以节约消费税额为 905 万元。
  (3)注意事项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应按照 30 %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2、案例之二
  长城橡胶工业公司是生产 A 品牌汽汽车轮胎的企业,2003年实现销售35 800 万元。 A 品牌汽车轮胎销售价格为每只 500 元,其中包括包装物100元, 2003 年共销售 716000 个汽车轮胎。长城橡胶工业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的方法,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额为 10 % ,则长城橡胶工业公司 2003 年度实际缴纳消费税额:
     35 800 ×10 % = 3 580 (万元)
  (1)企业筹划
  2004 年 1 月长城橡胶工业公司进行了人事调整。新来的财务总监王利民上任后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他从税收策划角度出发,认为销售部门在销售轮胎签订合同时,应将包装物与轮胎分开,这样企业在销售包装物时,就不用缴纳消费税了。2004年长城橡胶工业公司总共销售了720000个汽车轮胎,则公司申报缴纳消费税如下:
  公司全年的销售额=(500-100)×720000=288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28800×10%=2880(万元)
  (2)税务认定
  2005年2月8 日,当地主管税机关对长城橡胶工业公司2003年至2004年度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该企业 2004 年度存在偷税问题,应补缴消费税额:
    100 ×720000× 10 % = 7 200 000 (元)
  对此,财务总监王利民不理解,认为税务人员认定有误。稽查人员提醒他: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3)筹划思路
  通过稽查人员指点,王利民明白了,将汽车轮胎与包装物分开订合同,分开进行会计核算并不能解决节税问题,如果要进行税收策划,实现节税,应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3、案例之三
  春节临近,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金沙酿酒厂采取多样化生产经营策略,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
  2004年2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金沙酿酒厂如何做好纳税筹划(考虑到白酒的从量计征消费税不受会计核算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故在此不作分析)?
  (1)筹划分析
  对于金沙酿酒厂来说,存在三种经营方式,与此相适应,也存在三种会计核算方式。
  方案一,将各种酒放在一起进行统一销售、统一核算。
  从生产经营的角度讲,进行“一揽子”管理模式,不分酒的品种、价格,由一个部门扎口经营和管理,在会计上也不分别单独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方案二,公司根据不同的产品组织生产流程,在会计上也根据市场销售形式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即按照白酒、药酒和套装酒三类酒单独核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
  单销白酒= 28 ×12 000×25 %二 84 000 (元)
  单销药酒= 58 ×8000×10 % = 46400 (元)
  混销套装酒=120 ×700×25 % = 21000 (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84 000 + 46 400 + 21 000 =151 400 (元)
  方案三,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类型组织生产并销售,会计也根据生产流程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当消费者拿到相应的产品后,企业的销售人员再帮客户将所需要的产品组成成套商品:
  单销白酒= 28×12 000×25 % = 84 000 (元)
  单销药酒= 58 ×8000×l0 % = 46400 (元)
  改单销白酒= 14×3×700×25 % = 7350 (元)
  改单销药酒= 29×3 ×700 ×l0 % = 6090 (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 84 000 + 46 400 + 7 350 + 6 090 = 143 840 (元)
  (2)分析比较
  对于金沙酿酒厂来说,不同的方案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待遇,算我们可以对三种方案进行直接的比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
    221 000 -151 400 =69 600 (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
     221 000-143 840=77 160 (元)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
    151 400-143 840=7 560 (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4、筹划点评
  本专题三个案例都是有关包装问题,而且都与消费税有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增加企业消费税的税收负担。
  有关包装物计税的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上有一定的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麻烦,也容易出现核算差错,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了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因此,对于纳税人随同产品销售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和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根据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于随货销售并单独记价的包装物,应按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3)对于随货物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包装物是产品的组成部应按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如在销售产品时,将包装物无偿赠送给购货方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不单独记账核算、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时间超过一年的押金,应并入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税款,这里应注意,将押金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税款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同时还应注意,从 1995 年 6 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税款(啤酒、黄酒除外)。
  (5)对于随货物销售既单独计价,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应按上述的规定计算纳税。
  (6)对于不随产品销售而单独销售的包装物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7)包装物使用期限有新规定。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网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27号)规定,自2004 年 7 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8)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还应注意核算口径:对于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的押金,将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对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的加收押金,将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之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贷方,两者不能搞错,否则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另外,如果涉及同各类应税消费品,且这些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中有关兼营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做到账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销售组合问题,作为生产企业而言,在一般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将不同税率的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因为生产企业一般面对消费者,如果将这项工作转让到商业企业去做,可以收到两全齐美的效果。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业也应采用适当的操作方法。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5、筹划难点
  消费税是在税法规定的应消费品在原来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一道税,因此,对生产企业进行税收策划,难点在于产品的生产流程的熟悉与对有关政策的全面理解和系统把握上。本案例集中了三个包装问题来作一起分析从而揭示类似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对计税依据的认识,如果筹划人对有关政策不了解,就无法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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