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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企业销售方式的筹划

——更新时间:2006-09-24 01:39:48 点击率: 2902
  销售方式是指企业以何种形式将产品销售出去。产品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形式也将越来越多。目前,除了普通的销售形式外,还有许多新型的销售形式如邮寄销售、网上销售等。但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方式是指根据税法,有不同计征增值税规定的几种销售方式。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销售形式。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时规定,购买 10 件以上,折扣 10 % ,购买 20 件以上,折扣5%等。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后快收回资金,而给予债务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形式。比如,企业规定3/10、1/20、N/30等销售折扣则是指如果债务方在 10 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 2 % ;如果 20 天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 1 %;3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全额支付。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产品质量、性能或规格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没有退货,但要求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优待。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以一定的价格同时回收相关废旧货物,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缴税款,无论财务怎样处理,旧货物的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还本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其货物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在筹集资金,因而税法规定,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除此之外,还有现货销售和赊销两种方式。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这又是销售方式筹划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通过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来起作用,所以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如果企业销售方式的划分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则销售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 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 ② 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 ③ 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 ④ 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⑤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以上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购货方采购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销售方和购货方谁能从中获利.就看谁的筹划水平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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