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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销售收入实现时间

——更新时间:2006-09-24 01:38:30 点击率: 2937
  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是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的。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就意味着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与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是有出入的。法定时间与实际时间的脱节往往会带给企业许多经营上的麻烦。
  在我国,税制和财务制度两者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实现时间是不一致的。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这样不仅会造成企业资金紧缺,而且会丧失延迟纳税的税收屏蔽。所以,对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的筹划是必要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即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产品销售实现的法定时间),按销售方式不同而不同: ①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 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④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⑦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为: ① 在交货提款的前提下,如果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或提货单交给对方时,即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无论商品是否发生;如果未交给对方发票或提货单时,则不用纳税。②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③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在发票、账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实现。 ④ 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应以收到清单后为收入实现。 ⑤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应以本期收到货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日。 ⑥ 企业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根据企业完工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知,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过程中必须选择与之匹配的结算方式。
  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总的指导思想便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到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资金。如:采用预收货款就能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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