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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虚开发票案启示:核定扣除 严把农产品进项抵扣关

——更新时间:2015-07-16 10:12:24 点击率: 8870
    七省联查 锁定虚开发票违法证据
    随着案情逐步明朗,该案先后被山西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案件。在山西省国税局的指导下,运城市国税局和运城市公安局成立了“万荣Y饰品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专案组,统筹协调指挥涉案6县8户企业的案件调查工作。
    税警双方各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20多个联合调查小组同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办案人员分赴新疆、安徽、江西、深圳等7省市协查外调;继续深入调查各涉案企业虚构收购业务中的相关农户信息,进一步查证各企业虚构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假运营等情况。此外,办案人员还与商业银行协作,查证各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和涉案个人网银资金流水明细账,以确认涉案企业资金回流情况并取证。
    同时,自2013年7月15日起,联合专案组根据已认定的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向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
    外部调查和协查信息陆续回馈专案组,在新疆、浙江、江西、河南等地涉案税务机关的努力下,通过采取不予抵扣、停止办理退税等措施共追回税款982.2万元。
    历经1年8个月的调查,随着证据链的完善,万荣县Y饰品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发票案成功告破。据专案组统计:8户涉案企业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77份,涉及安徽、新疆等7省市的19户受票企业,涉案金额1.59亿元,税额2695万元。同时,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9万多份。
    税务机关审理认定,8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农民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作出追缴企业虚抵进项税额合计2633.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2633.9万元的处理决定。同时,对8户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每户处以罚款50万元合计400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人员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除涉案人员张某仍在网上追逃外,其余5名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惩处。
点评
  核定扣除:严把农产品进项抵扣关
  点评人:运城市国税局副局长王元智 
  在近年山西省国税局查处的农品加工企业涉税案件中,本案是查办时间最长,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多的一例案件。本案中,违法行为呈现出作案方式专业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的特点,并且违法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分析总结本案违法分子的违法手段,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现状,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遏制虚开违法行为。
  其一,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征管实际,选择科学的、适合地区情况的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对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核算法或参照样本法实施核定扣除。采用这种方法可有效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对象难以确定、收购资金难以监控、收购农产品数量无法核实等问题。
  其二,税务机关应加大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力度。严把农产品原材料购进关,确保交易真实性;严把农产品原材料损耗关,确保进项税额转出准确性。同时要加强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监控,核查物耗水平的合理性。通过加强企业日常经营监控,防微杜渐。  

    其三,强化风险管理,加强评估预警。应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抵扣变动率等预警指标,对异常指标企业及时启动风险应对机制。如企业涉嫌偷逃骗税或虚开发票,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其四,应建立税警协作长效机制。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案件移交制度及联合办案等制度,进一步明确案件查办、移交的流程、责任和分工。通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涉税案件查办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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