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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二──对外投资

——更新时间:2006-09-27 11:18:47 点击率: 3416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某些闲置资金,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考虑用资金对外投资盈利。但是有时候纳税人用以对外投资的并不是货币资金我,而是其库存或持有的各各生产资料或商品物资,对于这种投资行为,纳税人一定要注意税法的相关条款,禁忌因主观疏忽或故意而违反计税规定,导致漏计税款。
  我国现行增值税明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必须按照该货物的正常市场售价确认,不得按货物的成本价计税。如果纳税人对外投资的货物没有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纳税人应当用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确认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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