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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二十──福利或消费进项抵扣

——更新时间:2006-09-27 11:32:43 点击率: 3321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的,不得将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如果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那么这些货物或应税劳务就已经形成为了最终消费品,不可能再用于生产、销售产品的用途之上,同样也就不可能产生下一个增值税的缴纳,增值税链条中断,因此禁忌纳税人抵扣上一个环节在采购时所发生的增值税额。
  税法所说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主要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供本企业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宿舍、幼儿园、理发室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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