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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八──委托代销

——更新时间:2006-09-26 05:48:29 点击率: 3142
  在真正的企业经营之时,纳税人的代销行为一般包括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应纳税额计算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涉及的税种也完全不同,纳税人要对此注意区别,以免错纳税额。
  1、  视同买断方式纳税
  视同买断方式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买断之后商品的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收入归受托方所有的一种销售方式。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因此爱托方将商品销售之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收到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时,再按协议价计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之时,按协议价确认收入并计算其增值税额。在这种买断代销方式下,由于受托方(商家)以协议价格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为其代销劳务收入,不再另外向厂家索取手续费,因此商家亦不会再产生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2、  收取手续费方式纳税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商品售价。实际上,受托方此时更类似于委托方所指定的销售工作人员,手续费就是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劳务工作报酬。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按协议价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商品实现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协议价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收到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协议价计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按应取的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单独计算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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